【政策解读】宝鸡市失业保险参保缴费程序

来源:宝鸡人社12333作者:日期:201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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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如下:
  参保登记。
1.参保范围。宝鸡市辖区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2.参保登记。驻宝单位必须在成立后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参加失业保险。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失业保险登记手册。3.单位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确定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规定确定单位应参保人数,并根据宝鸡市每年公布之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单位及其职工缴费基数。职工工资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单位和个人不再缴费。
建立单位缴费台帐和个人缴费记录。
参保单位申报和缴费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须建立单位缴费台帐和个人缴费记录,做到月清年结,记录完整并安全保存。
保险费申报、审核及征缴。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在15日前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失业保险费。1.单位按本单位在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2%缴纳;2.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3.失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代征;4.失业保险费以货币形式金额缴纳,不得减免;5.失业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费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6.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年检审核。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初对上年度单位缴费情况进行年检审核,并按《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对失业保险费缴纳和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进行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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