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新增四种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

来源: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者:日期:2016-06-07

为切实减轻耐多药肺结核病、戈谢病、渐冻症、苯丙酮尿症等病种人群的负担,经市政府同意,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新增市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的通知》(金人社发【2016】18号),同意新增上述四个病种为门诊特殊病种。目前,市区特殊病种增加到13种。
原9种特殊病种:
恶性肿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该病种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矮小症(限未成年人)。
特殊病种门诊待遇:
一个保险年度内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按职工(城乡居民)住院标准支付。职工医保住院报销待遇:起付标准至2万元(含)、2万元至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分别报销85%、90%,退休人员分别报销92.5%、95%,最高限额18万元。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待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内,按标准一缴费人员(500元/年)和在校学生、不在校未成年人,在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分别报销85%、80%、75%,按标准二缴费人员(300元/年),在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分别报销80%、70%、65%,最高限额15万元。
特别提醒:
特殊病种人员医疗费用较高,该类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别忘了购买大额医疗补充保险(每份100元,保额10万元,可购买多份),职工购买时间:每年7月份。城乡居民购买时间:每年4月至6月,学生为9月至10月。其待遇为:一是保险额度内,第一年购买报销60%,连续购买二年75%,连续购买三年90%,连续购买十年(含)以上95%;二是连续满3年人员,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自负(不含异地就医个人先自付)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由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基金在额度内予以补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补助8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补助50%。三是连续满3年人员,大病商业补充保险最高报销额度由5万提高到15万元(每年1份)、30万元(每年2份),报销范围由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扩大到合规费用。合规费用包括国药准字、国药进字所有药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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