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一定要知道,乐陵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那些事!

来源:枣乡声音作者:日期:2016-06-07



哪些人员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1
户籍在本市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2
本市在校学生;
3
具有本市户籍的新生儿。
在什么时候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和缴费?
1
城乡居民集中参保期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
2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随母亲参保状态享受本年度内医疗保险待遇;母亲未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在新生儿出生6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享受自出生之日起本年度内的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3
超过上述规定参保时间且参保人员自愿全额缴费的,2016年参保时间最迟不得晚于3月31日前交清当年的医保费用。
在什么地方办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和缴费?
1
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代收代缴;
2
在校学生(含托幼机构儿童)由学校负责代收代缴(已经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学校不再缴纳)
3
新生儿独立参保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方式
现金缴费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享受时间
1月1日至12月31日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享受待遇
住院、普通门诊、特殊门诊、大病
特殊门诊疾病病种
参保居民因患肝硬化、脑血栓及脑溢血后遗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股骨头坏死、高血压(合并症)、糖尿病(合并症)、肺心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合并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或组织移植术后、白血病、重性精神病、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恶性肿瘤、尿毒症、血友病、重症肌无力、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儿童脑瘫、苯丙酮尿症、陈旧性心肌梗塞(包括心脏搭桥术后)、支架成形术后、肝炎活动期(甲型、戊型肝炎除外)、肾病综合征、自身免疫性疾病,实行特殊疾病门诊政策。
参保居民如何办理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手续
       
     一是本地住院。参保人员应持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证件资料办理住院备案手续。医疗终结后,参保人员与医院结算个人自负部分,其余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
    
     二是转外就医。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的,须经人民医院或中医院出具转院手续,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转入医院一般为当地三级医保定点医院。因病情危急,来不及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的,住院7日内(须在出院前)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院、备案手续。在市外非联网医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000元,个人先自付10%,剩余部分与市内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相同,患者出院后需携带相关材料到本乡镇人社所办理报销手续。在市外联网医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即时结算,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异地就医。办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居住地选定2家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就医的医疗机构,并填写《居民异地居住就医定点医院登记表》,凭临时居住证、证明等材料,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患病住院后应在住院7日内(出院前)将住院日期、医院名称、病区床位、疾病诊断等住院信息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医疗终结后,在市外联网医院即时结算;在市外非联网医院住院的,参保人员持发票、费用明细汇总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到参保地人社所办理报销手续。
意外伤害费用报销是如何规定的
         参保居民因无责任方造成的意外伤害,政策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30%报销,转外地治疗的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治疗终结后,回参保地报销。
医疗保险报销标准
如何补偿
全省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参保居民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剔除第一次报销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金额),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
1.2万元(含)至5万元部分按50%报销;
5万元(含)至10万元部分按55%报销;
10万元(含)至20万元部分按60%报销。

办理地点:乐陵市新南环社会福利中心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6:00)


  咨询电话:0534-6990197  0534-6990198    0534-699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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