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夫妻双方意见不和老婆私下决定流产是不是侵害老公的生育权

来源:12333社保管查询管家作者:日期:2019-10-22 15:07:03

案情介绍:

  近日,昌平区兴寿镇某村村民来到兴寿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王某(男)与刘某(女)系夫妻,2019年3月,刘某因为与丈夫王某之间长期感情不和,使其对王某丧失信心,无奈之下刘某未经丈夫王某同意,擅自到医院将腹中胎儿流产。于是,丈夫王某认为刘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生育权,想去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赔礼道歉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分析: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中明确规定了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了夫妻之间关于生育权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该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婚后妻子擅自流产,丈夫不能以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提示:

  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发生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权利。妻子享有的生育权丈夫同样享有,但当两个平等的权利相冲突时,其行使必然有先后,无论从何种角度出发,都应当首先保护妇女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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