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了防止员工泡病假,直接断了请病假这条路子?

来源:12333社保管查询管家作者:日期:2019-11-27

谢先生是一家空调公司的安装工,去年年底,因为过度疲劳高烧不退,妻子将其送到了家附近的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医生表示谢先生的病需要多休养调整,于是开具了一个星期的病假。原本,谢先生的妻子以为,丈夫可以借此机会好好调理一下身体,没想到,当她代替丈夫将病假证明交给公司时,公司的领导当即拿出一本规章制度,上面清晰地列着公司员工要申请病假,必须出具以下几家医院的病历证明。
  谢先生的妻子一看傻眼了,规章制度中列出的医院都是名不见经传的小医院,而且,虽然这些医院都距离谢先生的公司很近,但距离他们家却很远,让一个病重的人到这么远的地方去看病,本身就不合理。谢先生的妻子马上提出了这些疑问,公司领导回复,这不是他们说了算的,也是由公司高层决定的,要么到这些医院看病,要么就请事假。谢先生妻子见事情没有讨论的余地,便不再坚持。“我当时想反正他也就一星期,损失点钱也就算了,不要搞到后面工作都没了。”
  可是事情并没有谢先生妻子想得这么简单,在休息了一个星期之后,谢先生的病情并没有好转,反而咳嗽不止。这一次,谢先生在妻子的陪同下特地打车去了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医生诊断谢先生病情转成了肺炎,可是让他们意外的是,这一次诊断的病情比上一次还严重,医生却拒绝开病假单。这让谢先生一家很恼火:“从来没看到过有哪家医院不能开病假单的,后来我们就反复跟医生周旋,听医生的意思,是我们公司到他们那里去关照过,只要是公司员工,不到严重得爬不起来,都不给开病假单。”

  谢先生的妻子把医生所说的话和当天看病的病历证明一并带到了公司,这一次公司的领导并没有像第一次这么坚持,告诉了她一个变通的方法。“看他的态度也有点心虚,肯定是之前就和小医院串通好的,现在又怕我们去闹,给了个变通的法子。”

  公司所说的变通的办法就是,员工可以在其他医院看病,但是开具的病假单必须由公司的医务室确认、流转。这个说法又让谢先生一家看不明白了。“按照道理来说,医院是国家认可的正规诊断机构,公司的医务室仅仅是一个部门,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什么要经过一个公司的医务室来确认?”对此,公司的解释是,现在有许多员工泡病假,联合医生一起欺骗公司,为了避免此类情形发生,公司特意在规章中设置了该环节。

  对于这种说法,谢先生一家并不认可。谢先生说,就他了解,医务室从来不会出具任何证明,这也就是说,员工要想申请病假,几乎没有可能。“虽然我们能够理解公司担心员工泡病假,设置审核门槛,但是不能因此不让所有员工休病假。”

  【解读】不宜轻易否定病假单的效力
  对于请病假是否需要指定医院开具的证明才有效力这一说法,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乔蓓华认为,这个问题主要涉及规章制度的效力。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通常企业会通过规章制度对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事项进行规定。根据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医疗期待遇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应给予员工的照顾。为了避免职工小病大养等情况的出现,对于劳动者的申请病假,法律亦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审核权。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对于病假的核准制度进行规定,本无不可,但亦应考虑其合理性,避免一刀切而损害员工合法权益。

  近年来国家大力发展社会医疗服务水平,医疗机构根据其功能、设施和技术力量的不同被分成了三级十等,既有提供专科、疑难病症治疗的三级医院,也有为合理分流病人,在社区提供多发病、常见病治疗的社区一级医院。劳动者出于医疗成本或便利就诊的考虑选择非三级甲等医院就医,合乎常理,亦符合当前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而无论是什么等级的医院,其提供的相应诊疗建议都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因此除非有充足的反证,不宜轻易否定病假单的效力。用人单位不分青红皂白,一律规定必须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病假单才有效,确实不合理。当然,一些劳动者申请较长期限休假且病情确实存疑的,企业出于慎重的考虑要求员工提供较为权威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也有其合理性,职工应当配合,但对未予配合是否一律视为旷工,多数意见认为最终还是需根据员工实际的病情确定。根据法律规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而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也可以提出解除合同,造成其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对于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在司法实践中,审查还是较为严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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