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空手没有证据索赔21万接连被驳

来源:12333社保管查询管家作者:日期:2019-12-19

在工作交往中,员工认识几个跟单位有业务关系的客户并掌握其个人信息是再正常不过的事。该员工离职时,单位即使收走了他的电脑等办公设备,相关信息也未必能够完全消除。在此情况下,只要该员工不泄露或利用该信息侵犯单位合法权益,就不构成违约。

  刘畅(化名)所在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信息安全管理培训与实践研讨的企业,对信息的管理更为严格。在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后,他对公司没有任何留恋,很爽快地办理了离职手续,交还了工作电脑及资料。可是,公司认为他没有归还用户信息及课程实施计划,亦未证明已将上述信息销毁,遂以其违约为由要求赔偿218300元。

  刘畅拒绝了公司的要求,公司便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又诉至法院。但因刘畅没有违约行为,也没有给公司带来实际损失,故仲裁及法院均驳回了公司的诉求。

  未给学员拍照合影

  教务助理被迫离职

  刘畅今年29岁。2017年3月13日,他入职北京一家科技公司。该公司的主要业务是面向社会进行信息安全意识、管理、技术、审计、认证等方面的培训和实践研讨,同时搞一些网络、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

  入职当天,公司与刘畅签订了自即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其担任教务助理职务。在职期间,由于在课堂教学中没有为学生拍照留存,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为此,刘畅于2017年11月24日以电子邮件形式给公司写了一封致歉信。信的主要内容是:您好!附件是2017年11月17日-24日北京某某公开课培训项目实施报表,请注意查收!按公司要求每期课程最后要拍学员合影,但由于今天上完课之后,学员都在问我关于考试注意事项以及一些考场的问题,人比较多,所以一时疏忽忘了拍合影,对于我的原因造成的工作失误我很抱歉,下不为例。

  2017年12月20日,在刘畅的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安排其他工作人员与他进行工作交接,将其办公电脑收走的同时,把所有教学资料也收了回去。之后,公司未再为刘畅安排任何工作,直到他离开单位。

  公司认定员工违约

  没有损失也要索赔

  刘畅认为,公司这样对待他很不公平,后来想想早日离开这里未必是坏事,所以,就很爽快地走了。可是,公司不这样认为。

  没过多长时间,公司以其与刘畅订立了《保密协议书》,约定每月向他支付保密费400元,刘畅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现在,刘畅违反保密协议,于离职后未归还用户信息及课程实施计划,亦未证明已将上述信息销毁,其行为已给公司造成损失,具体损失无法衡量。依据《保密协议书》第六条、第七条约定,要求刘畅返还保密费4000元、支付违约金200000元。

  《保密协议书》第六条约定的内容是:由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是甲方竞争优势的关键所在,并且可能涉及他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乙方泄露、非法使用甲方的用户信息的,将使甲方受到不可弥补的严重损害,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金20万元;乙方泄露、非法使用甲方的其他商业秘密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金10万元。

  第七条内容是:乙方违反本协议保密义务而使甲方损失超过上述违约金,则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此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实际损失、甲方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而支出的费用……

  第八条内容是:乙方在职期间,公司通过员工工资构成方式每月支付乙方保密协议书保密金400元,并每月提交给乙方工资单明细。

  刘畅认可上述约定,但称其被停止工作后未再接触公司任何事项,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此外,公司还要求刘畅赔偿其他损失。具体项目是:刘畅在职期间制作的培训课程核算表、CISP培训通讯录、结业证信息、讲师授课登记表等包含用户信息,尤其是客户身份证号,这些报表可以证明刘畅掌握客户信息及商业秘密。而刘畅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提交日报、周报,影响了公司的后续工作安排,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其应就此承担赔偿责任。因具体损失金额无法衡量,暂且按照每少提交一次日报扣款50元,每少提交一次周报扣款100元的标准主张缺少42次日报,22次周报的损失共计4300元。

  违约行为并不存在

  索赔诉求接连被驳

  对于公司指称的各项报表迟报、漏报及其损失,刘畅完全予以否认,称其在职期间已按要求提交了日报、周报。此外,双方从未约定日报、周报扣款事宜,故不应当承担该项损失,况且公司在这方面并没有任何损失。

  与刘畅交涉无果,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刘畅因违约应向公司返还保密费4000元、支付违约金200000元、缺少报表损失4300元。此外,还有从事编辑过程中侵犯第三人著作权,给公司造成损失估算金额10000元。

  被仲裁驳回申请后,公司又向法院起诉。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一是《员工手册》,其中第五条规定了公司周报制度:每周五22:00前,所有员工必须通过内部系统提交《工作周报》;因未按时交周报或不合格者,每次扣除100元处罚。对此,刘畅不认可其真实性,称其从未见过该《员工手册》。

  二是2017年8月9日,公司发送给刘畅等人的电子邮件。其内容包括:……内训带课审批必须关联课程实施,未关联视为旷工……学员问题和后续需求反馈需填写。公司据此证明已告知刘畅带课期间应提交日报,但刘畅不认可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但认可收件邮箱系其在职期间的企业邮箱。

  三是刘畅的工作职责包括管理微信、编写微信公众号内容,每天准时发布微信。由于刘畅未在课堂为学生拍照留存、从事编辑过程中侵犯第三人著作权,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具体损失估算金额10000元。刘畅对此不予认可。

  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各方陈述,法院认为,公司主张刘畅违反保密义务,给其造成损失,并依据《保密协议书》要求刘畅返还保密费、支付违约金。但是,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刘畅曾泄露或非法使用其公司的用户信息,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公司遭受了不可弥补的严重损失,根据举证分配原则,应由公司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公司主张刘畅在职期间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提交日报、周报,影响了公司的后续工作安排;未在课堂为学生拍照留存;从事编辑过程中侵犯了第三人著作权,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的损失。但是,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刘畅在职期间存在未及时足额提交日报、周报以及侵犯第三人著作权之事实,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情况,法院对其要求刘畅赔偿这些损失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鉴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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